365asia体育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塞区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07 16:14 发文字号: 塞政发〔2018〕18号
发布机构: 365asia体育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365asia体育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塞区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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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规〔2018〕001—区政府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延安市安塞区殡葬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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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日



延安市安塞区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建设区、镇和村级公墓,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区民政局加强区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和区殡仪馆的建设与管理服务,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镇街,宣传、财政、卫计、国土、工商、公安、物价、住建、环保、林业、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七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第八条 本区公民死亡后愿意实行火葬的,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下同)、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丧葬有关手续。

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镇街或区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或埋葬手续,进入公益性公墓埋葬。

第九条 殡仪馆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 死亡人员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存放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火化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

第十二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在区遗体公墓骨灰存放墙寄存或者以树代墓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

第十三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第十四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第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没有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镇街,原则上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在与遗体接收单位商定后,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并由遗体接收单位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区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九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第二十条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应经镇街审核同意,报区民政部门批准。  

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林地、公路(铁路)两侧山体、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内建造坟墓。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二条  区遗体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居(村)民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为活人建造坟墓或者建立、恢复宗族墓地;

(二)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三)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四)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四条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到期60天内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无主墓穴和无主骨灰,由殡葬管理中心或公墓管理组织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葬管理中心的运尸、火化、吊唁、遗体埋葬和骨灰寄存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区物价部门指导定价执行。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特别是街道两侧、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尸吊唁、摆放花圈等。该区域内的丧事活动,一律到区殡仪馆举办。

不得在送葬途中抛撒“冥币”或其他迷信用品。

第二十七条  禁止大操大办丧事和封建迷信活动。

殡葬活动应自觉服从殡葬执法部门的管理,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做道场、吹打游街、抛撒纸钱、点路灯、鸣鞭炮,干扰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倡导节俭、文明办丧。

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

少数民族和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为其举行丧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应在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家中进行。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要遵守市容管理规定,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证生产、经营纸人、纸马、纸房等迷信丧葬用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特别是明确不得建造坟墓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区民政部门联合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登记注册,私自制造、销售殡葬用品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24条规定的,由区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阻碍、干扰殡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听劝阻,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2千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遗体公墓、骨灰公墓和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 日起施行,2023年5月31日废止。








抄 送:区委、人大、政协,区纪委。

365asia体育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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